勞動仲裁開庭后一般當事人在四十五日內能拿到裁決書,該期限從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請之日算起。但如果情況復雜的,則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審理期限可延長至多不超過十五日,當事人拿到裁決書的期限也會相應地延長。
一、勞動仲裁庭審流程如下:
1、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
2、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
3、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
4、進行庭審調查;
5、進行庭審辯論;
6、進行評議與裁決。
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總之,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取得裁定。勞動仲裁聽證結束后,當事人應積極和仲裁委員會進行溝通,盡快拿到仲裁裁決書,能更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后,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申請仲裁。
一、仲裁審理流程是什么?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
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
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
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
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
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
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
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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