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是其他糾紛,仲裁后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包括什么?
勞動糾紛處理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協商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通過協商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1.協商。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通過協商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調解。
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由單位、職工和工會三方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也屬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申請仲裁。
3.仲裁。
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裁決異議起訴的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裁決異議起訴的的時效是15天之內,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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