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以下辦法辦理:一、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二、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實施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延長繳費5年之后,依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三、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基本養老金;四、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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