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期間生病的,單位是不應該負責醫療費,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職業病的,則職工可以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如果單位未為該職工繳納工傷醫療保險的,則應該由單位負責醫療費及其它工傷待遇。
2、如果是因職工自身原因生病的,則原則上單位沒有責任。但是,如果位未為該職工繳納工傷醫療保險的,則應該由單位負責賠償原醫療保險可以報銷部分的醫療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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