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資的稅金,不應該以實際發放時間為準,應以你們認定其工資發生,即計提工資的時間為準,否則如果積累一段時間的工資然后發放,會讓員工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當月職工工資要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你們應該每個月算出其固定工資和其他工資,合并申報納稅,至于實際發放的時間等因素,不應該影響收入認定的時間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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