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益訴訟是一個與私益訴訟相對的一個概念,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并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公告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本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人民檢察院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
第十九條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訴訟請求全部實現而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