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交工資稅從一般意義上講,政府賦稅有兩個基本職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從微觀主體角度來講,公民之所以需要交稅,一是公民享用公共產品的相應義務,二是調節收入差距平衡利益分配,讓富人少富一點,開通過政府間接地為窮人多做一點貢獻。即所謂"削峰填谷"。個人所得稅同時兼有上述兩種職能和作用。這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踐中都是達成共識的,需要探討的只是二者孰輕孰重的問題而已。從財政學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納稅,而政府則利用財政收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例如提供軍隊、環保、社保、文化設施、交通建設等,公民得到了這些產品和服務,就有納稅的義務。當然,個稅也有收入調節的功能,因此對富人得以更高的稅收,作為轉支付用給窮人,但這只是量的問題。二、工資稅征收標準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是全國統一的,超過3500元部分才需要收取,但是需要先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之后才可以進行計算。超過部分是按照登記收稅的,每個等級的稅率是不一樣的。在扣除3500元之后按照超出部分,每個部分稅率如下:1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7超過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綜合上述的閱讀,我們知道國家之所以征收工資稅,形成財政收入來提供公共產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調功能是第二位的。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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