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實踐中關于這個問題有爭議。合同約定有效期屆滿后,因該合同產生的款項,雙方仍有義務結算和支付。但實際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仍會不可避免的會對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產生爭議。所以不建議合同約定有效期限。若雙方能對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準確。 具體有兩種情況: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后,合同終止,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失效,雙方均沒有繼續履行的義務。 法律允許并尊重當事人對合同期限進行約定,包括生效時間和生效時間。雙方約定有效期限后,雙方均對合同履行時間有了預期和判斷。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原合同自然終止,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且合同雙方仍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義務。 但對很多合同來說,合同的履行并非按雙方原先設想的時間點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完成。很多時候,有效期限屆滿后,雙方原定的技術服務等項目并未完成,或項目雖已完成,但雙方并未對最終合同款項(考核款、驗收款等)進行確認,一方仍有部分款項未向對方支付等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一方仍應遵守以下義務: (1)誠實信用原則下的法定從義務(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即雙方仍有義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對合同款項進行結算,并支付合同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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