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以下內容:
1、買賣雙方與房屋的基本信息;
2、房屋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3、房屋交付日期;
4、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
5、質量標準承諾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
6、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
一、口頭約定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口頭約定房屋買賣無效,應當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合同應寫明雙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
二、二手房買賣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效
訂立的二手房買賣協議一般認定無效。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寫明雙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條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有:雙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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