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的二手房買賣協議一般認定無效。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寫明雙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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