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過公證后仍然有效。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雖然離婚協議的生效并不依賴于公證,但經過公證后仍然具備合法有效性。
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公證后有效。
雖然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不是是否經過公證,但是公證以后還是合法有效的。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書公證后的法律效力如何確認?
離婚協議書公證后的法律效力確認主要依據于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后,具備與法院判決或裁定相同的法律效力。公證是一種法律行為,公證機關對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證明。公證書作為公證機關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即便經過公證,離婚協議書仍需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雙方自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離婚協議書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雙方一方被迫簽署,可能導致法律效力受到質疑。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結語
離婚協議公證后的有效性得到確認。公證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公證機關對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證明。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具備與法院判決或裁定相同的法律效力。然而,離婚協議書仍需符合法律規定,雙方自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若存在法律瑕疵或一方被迫簽署,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質疑。建議在具體情況下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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