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另案處理的說法一般存在于刑事訴訟中,民事案件中對于不屆于本案法律關系的爭議,調解不成,一般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如果是債權請求權,應該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屬于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速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法律監督活動貫穿于“另案處理”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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