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
拘役則是一種短期的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執行上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主刑的執行當中,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應是“徒刑”的執行,“徒刑”的執行可以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兩者都是放在固定的執行場所當中執行。
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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