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導致退役后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導致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造成的。
三、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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