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而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如何處理?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1、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2、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一、雙方違約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有時候會出現雙方違約的情形,這涉及過錯相抵規則的運用問題。
過錯相抵規則,又稱有過失規則或混合過錯規則,指在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對方賠償責任的規則。
適用過錯相抵規則應具備如下條件:
1、受害人必須有過錯
如果受害人的行為雖然也是發生損害的共同原因,但只要他沒有過錯,仍不能適用過錯相抵規則,違約方不能以受害人的行為作為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
2、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必須是促成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即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必須是損失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之一。
適用過錯相抵規則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責任,減輕或免除所依據的標準,首先應比較違約方和受害人各自過錯的程度,在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相同的情況下,應比較雙方行為原因力的強弱。
一般說來,違約方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僅可減輕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受害人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方可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二、合同雙方都違約能否主張違約金
雙方都違約可以主張違約金。并且違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張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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