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給付合同的一方出現違約情形的,違約人支付了違約金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如何認定合同關系和違約行為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p>2、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钡囊幎?,受損害方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睹穹ǖ洹奉C布后,法律賦予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有利于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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