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報案后,發現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收集相關證據,如果偵查期滿仍證據不足的,會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案件在起訴階段,則檢察機關在二次補充偵查后,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在審判階段,則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
一、被正式逮捕是不是比較嚴重了
一般來說被批捕后說明證實犯罪,情節較嚴重。逮捕后無罪釋放的可能相對比較小,但也要看最終調查的情況,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的的,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證據不足的,在偵查階段應釋放,在檢察院階段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法院階段應作出無罪判決。
二、存疑不起訴的有案底嗎
存疑不起訴沒有案底。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三、嫌疑人死亡是否立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則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則刑事責任能力便終止,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應注意的問題是,雖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無法追究,但是民事賠償責任免除不了,可以起訴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賠償。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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