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起訴后可以協商。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沒有規定調解只能在哪個階段進行。庭前調解完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強調在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的前提下,雙方在案件事實上沒有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明確,不需要大量調查取證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說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法官和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