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緩刑和緩期執行,雖然字面上看似差不多,其實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不關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會,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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