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顧客到餐館或飯店就餐時可以自帶酒水。商家制定的“禁帶酒水”格式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該條款是無效的。經營者不可以通過任何的方式來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并且不可以做出一些不合理不合規的規定,否則的話這種規定就是無效的。酒店或者是飯店禁止顧客自帶酒水這樣的規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消費者想要維權的話卻顯得有一些困難。消費者有權利選擇自己自帶酒水,這樣的話也是一種省錢的行為。如果說消費者覺得自己傷官權益受到了侵犯的話,可以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如果說沒有辦法正常和解的話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因為酒店這樣的規定確實是違反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的。希望無論是酒店還是其他的娛樂場所在工作的時候不要總是想著用這樣的方式賺錢,畢竟認認真真的對待顧客才是真正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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