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類案同判”對于當事人來講,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權利需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社會而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法治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發布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各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和不統一等情形,應當及時總結經驗,通過答復、會議紀要等形式指導司法實踐,條件成熟時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檢察官應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一)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明顯不一致的;
(二)案件處理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擬調整量刑建議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同類案件相比明顯失衡的;
(五)變更、補充起訴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擬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七)法院建議調整量刑建議,或者判決未采納量刑建議的;
(八)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對事實認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議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九)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決定上訴的
(十)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承辦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應當向上一級領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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