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不應訴,視為對自己答辯及提交證據權利的放棄。法院會依據原告的訴求及其所提供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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