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清償職工的工資、醫療、補助及撫恤費用;償還社會保險費用及所欠稅費;清償普通債權的順序進行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可以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后,進行償還。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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