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簽訂合同但沒有過戶的房子拆遷,拆遷款應當屬于原房主,但原房主應當賠償買受人經濟損失。因為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應是原房主。這種情況下,原房主就是被拆遷人,因此,房屋拆遷款應當屬于原房主。但是,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原房主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遷,買賣合同已無法履行,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并因此給買受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原房主應當賠償買受人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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