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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8 05: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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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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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我們如果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話,在遇到合同的相對方違約的情形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訴諸于法律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合同的義務的履行。

一、不適用于繼續履行的情況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并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后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于債務人未免不公。

二、承擔合同違約的方式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措施。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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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2、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于把債務人置于不利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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