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對于孩子改姓的事宜可以寫明以下三點: 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 2.孩子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3.雙方自愿,協商一致進行孩子改姓的意思表示。 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孩子可以改姓。孩子的生父、生母辦理離婚手續后,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孩子改姓需要經過父母雙方的同意,不直接撫養方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因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生父、生母可以責令恢復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