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名字與身份證不符的情況下,登記人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將實情反映給民政部門,申請更正原婚姻登記,民政部門審批通過后,雙方當事人就可以進行婚姻登記的更正了。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項目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后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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