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到期需要帶上戶口本進行補辦,一般需要60天可以領取。二代身份證到期換證一般需要1-3個月時間才可以領取的,無法及時領取,身份證辦理期間需要使用身份證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使用。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可在身份證到期前3個月按規定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換發手續。換證的手續并不繁瑣,只需居民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到戶籍地派出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或居民身份證受理點辦理換證手續。在登記指紋信息后,各居民身份證受理點將按規定對居民辦證申請進行受理,并收取換證工本費每證20元。而換證居民可持《居民戶口簿》及領證憑證,在指定時間內到戶籍地派出所或指定地點領取居民身份證,同時交回舊證。
居民身份證:
1.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并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我國的身份證更換不是規定有多少年統一更換一次的,而是按照各自身份證的有效期限進行定期更換的。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未滿16周歲、自愿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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