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而且有財產糾葛的,那么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最少就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審理和判決;簡易程序的時間限制于立案后三個月之內。一旦夫妻一方有對判決不服的,就會在接到判決書后的十五天生效期內提起上訴(二審、終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案件也是有立案后三個月的限制,二審(終審)判決后還有十天的生效期;這樣計算,最短的就是立案后二到三個時間、最長的要有六到七個月的時間。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而且沒有財產糾葛的,那么就用不著去法院提起訴訟了,雙方簽訂一個協議后,直接到經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立即就可以辦理免費的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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