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受人欺詐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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