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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與它罪的界定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8 07: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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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與它罪的界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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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1、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2、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并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范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3、投毒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毒罪則不受這個范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4、投毒罪與環境污染行為的界限。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后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

有關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后果的,

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嚴重情節來進行合法的判定,具體情況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

一、什么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征。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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