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法院開庭不會以短信形式通知。若是案件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話,法院可能會以短信、電話、傳真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裁定、判決等都應該以書面的方式送達到本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找不到人的也應該以公告的方式(登報、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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