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一、手寫遺囑怎么知道誰寫的?
只要有簽名就知道是誰寫的;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二、訂立遺囑形式的要求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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