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踐中公安不給立案可能涉及以下幾種情形:
一、可能單純不構成違法犯罪或雖被舉報、控告人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但其行為還沒有達到刑事追訴標準。若屬于民事侵權,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對方的民事侵權責任。
二、雖被舉報、控告人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案件性質屬于自訴案件,不屬于公訴的范圍內。比如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該類案件需要舉報、控告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自行舉證。
三、案件性質雖屬于公訴案件,但公安機關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有很多人認為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歸公安管,其實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比如監察委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類案件,其中包含貪污、行賄、挪用公款等;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徇私枉法罪、暴力取證罪、刑訊逼供罪等案件。遇見以上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舉報、控告人應該根據案件的性質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舉報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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