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需要的證據及家庭暴力對離婚案件的影響。家庭暴力證據是離婚案件中重要的證明之一,受害者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離婚可以通過自愿離婚或提起訴訟方式進行,人民法院應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情況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虐待、賭博等惡習、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離婚案件中的證據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財產證據。
法律分析
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在離婚案件中,“實施家庭暴力的”,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以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義務舉證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
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將被或不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1、身體侵害達到持續性和經常性構成家庭暴力。
2、一次性身體侵害但達到一定的傷害后果構成家庭暴力。
3、爭吵過程中的、偶發性侵害不構成家庭暴力。
4、互毆不構成家庭暴力。
5、精神損害無證據證實不構成家庭暴力。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結語
在離婚案件中,證據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財產證據都是訴訟所需。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若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形,以便得出準確的判斷。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可申請離婚證,而一方要求離婚可通過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且感情確已破裂,則應準予離婚。在特定情況下,如重婚、家庭暴力、惡習不改、分居滿二年等,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也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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