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抓獲全部同案犯的,就應該一起開庭審理,如果部分同案犯在逃的,而在押嫌疑人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先開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分別移送起訴或者移送不起訴。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一、檢察院詢問代表什么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2、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3、如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如何辦理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辦案部門辦理。
認為案卷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補送相關材料。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訴。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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