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有義務通知消費者購買,并在文件上注明,避免消費者糾紛。商家未履行提醒和告知義務,應對消費者的選擇失誤承擔一定責任。那么如何證明商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生產者應當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屬于消費者。消費者只需要證明,沒有通知。商家告知義務不僅僅是口頭。在現代商品社會,商品越來越復雜,口頭說明已經不能滿足使用的需要。因此,商家告知義務的履行更多地取決于產品附帶的說明書和使用事項。因此,說明書中表明的事項被視為商家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該銷售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你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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