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糾紛成因:
對于宅基地的糾紛來講,通常的問題都是所有權以及證明上的困難,所以總的來講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原因:
1.第一個,也就是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人拿到宅基地的批準使用證明,這個過程是相對來講比較困難的。
2.在宅基地的買賣過程當中,有很多很多的糾紛都來源于賣房的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是無效的,或者是干脆就沒有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要進行宅基地的買賣的話,光靠合同是不夠的,所以這個時候就出現了糾紛,到底這個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誰?
3.除了這種情況之外,還有一種比較大的情況,就是由于農村對于房屋的建造以及改造的范圍是比較大的,所以實際上的尺寸和宅基地上標明的尺寸也是不一樣的。那么在買賣或者是以后再拆遷補償和其他公用的情況下,想要知道實際尺寸到底是應該按照哪個標準,此時買賣雙方甚至個人與國家之間就會產生糾紛。
二、解決途徑:
1.第一個問題產生之后,雙方可以先坐下來進行協商,但是協商不成的話,就需要向有關的部門來進行訴訟。由于房屋的所有權,尤其是農村的宅基地問題,問題是相當嚴重以及復雜的,在調查的過程當中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所以很少有地方的仲裁或者是法院愿意受理這樣的案件,這樣就會產生求告無門的狀況。這也是房屋宅基地糾紛很難被解決的原因之一。
2.對于這種宅基地糾紛的解決,需要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包括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等,而這些部門對于整個宅基地的判斷標準又是不一樣的,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各個部門來進行協商,但是這個協商的過程是比較麻煩的,整個的解決方案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夠制定出來。而普通的民眾卻又沒有辦法等待這么長時間,這時就會對于國家機關的執行力產生一定的疑問,甚至有些會想上級上訪,把事情鬧大,這樣這個問題就更沒有辦法解決了。
3.如此進行循環往復,就導致了房屋宅基地的糾紛越鬧越大,在現實生活當中解決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小。這就是關于房屋宅基地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沒有辦法盡快解決的原因。
4.對于這種問題,我們還是希望相關部門和主管部門能夠對于宅基地本身所有權的問題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和劃分。還有對于房屋宅基地改造之后的面積問題也作出相應的說明,這樣就能夠在現實生活當中減少這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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