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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被拘留家屬有什么辦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0 18: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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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被拘留家屬有什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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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因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家屬是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了解案件的情況,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因盜竊罪被拘留家屬該怎么辦

因盜竊罪被拘留家屬應當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了解案件的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人被拘留的家屬怎么辦

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

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

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親友被刑事拘留家屬怎么辦

一、親友被刑事拘留家屬怎么辦

如果親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這樣做:

第一,正確認識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里?!缎淌略V訟法》里一共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拘留是其中一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拘留的人一般會羈押在看守所。羈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防止毀滅或隱匿證據、串供、逃跑或者再次犯罪。但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一定構成犯罪,而只是具有犯罪的嫌疑,所以我們通常稱呼其為“犯罪嫌疑人”。

第二,及時和承辦警官聯系,了解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家屬在接到拘留通知后應及時和承辦警官聯系,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羈押的場所、涉嫌的罪名等,同時還應保留承辦警官的聯系方式。

第三,去看守所給親人存錢存物。

被關進看守所的親人,一般都會產生悲傷無助的負面心理,家屬在這個時候給在看守所的親人存些生活費、送點衣物,是很重要的心理慰藉。存錢存物其實就是讓親人知道,家屬已經知道他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并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過度緊張焦慮。需要注意的是:存物的時候注意根據不同的季節選擇合適的衣物,不能有扣子、拉鏈等;存錢每次一般不能超過2000元,在看守所每周一般僅允許花200塊錢用于購買日常所需,且目前大部分的看守所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只讓存錢不讓存物,日常用品都可以花錢在看守所里面買。

第四,盡快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不要盲目的相信關系,謹防上當被騙。

親人被刑事拘留后是請律師還是托熟人關系?現實中很多家屬病急亂投醫,誰能承諾把人“撈”出來,就會不惜一切代價,殊不知多少騙子就盯著這樣的家屬,最后被騙錢騙物不說,還耽誤了取保的最佳時機,悔之晚矣。在遇到親人被刑拘的情況,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會見親人了解案情,提供專業法律幫助,才能最大程度爭取到最好結果。

二、被刑事拘留后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都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此時家屬、無權到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見面的,更別提了解詳細案件情況。此時,只有專業的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會見、通信權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一項重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便于律師盡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從而能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通常刑事拘留37天后還沒放人的,大概率是被監視居住或者逮捕了,家屬一般會在24小時以內收到辦案機關的通知。收到通知后,一定要委托律師及時了解案件所在訴訟程序,看接下來是繼續偵查,還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另外,還需要律師去了解案件具體情況,以便作出最有利的辯護方案。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后該怎么辦?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那么,在執行了刑事拘留以后,會面臨怎樣的結果?

刑事拘留后怎么辦?

公安機關開始偵查,之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法院進行審判。當然,如果危害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在偵查階段就可能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宣判無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范圍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一般只能夠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并且在執行刑事拘留的時候,需要遵守相關的程序,不能損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屬怎么辦

一、家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屬怎么辦

如果親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這樣做:

第一,正確認識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里?!缎淌略V訟法》里一共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拘留是其中一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拘留的人一般會羈押在看守所。羈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防止毀滅或隱匿證據、串供、逃跑或者再次犯罪。但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一定構成犯罪,而只是具有犯罪的嫌疑,所以我們通常稱呼其為“犯罪嫌疑人”。

第二,及時和承辦警官聯系,了解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家屬在接到拘留通知后應及時和承辦警官聯系,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羈押的場所、涉嫌的罪名等,同時還應保留承辦警官的聯系方式。

第三,去看守所給親人存錢存物。

被關進看守所的親人,一般都會產生悲傷無助的負面心理,家屬在這個時候給在看守所的親人存些生活費、送點衣物,是很重要的心理慰藉。存錢存物其實就是讓親人知道,家屬已經知道他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并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過度緊張焦慮。需要注意的是:存物的時候注意根據不同的季節選擇合適的衣物,不能有扣子、拉鏈等;存錢每次一般不能超過2000元,在看守所每周一般僅允許花200塊錢用于購買日常所需,且目前大部分的看守所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只讓存錢不讓存物,日常用品都可以花錢在看守所里面買。

第四,盡快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不要盲目的相信關系,謹防上當被騙。

親人被刑事拘留后是請律師還是托熟人關系?現實中很多家屬病急亂投醫,誰能承諾把人“撈”出來,就會不惜一切代價,殊不知多少騙子就盯著這樣的家屬,最后被騙錢騙物不說,還耽誤了取保的最佳時機,悔之晚矣。在遇到親人被刑拘的情況,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及時委托律師介入,會見親人了解案情,提供專業法律幫助,才能最大程度爭取到最好結果。

二、被刑事拘留后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都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此時家屬、無權到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見面的,更別提了解詳細案件情況。此時,只有專業的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會見、通信權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一項重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便于律師盡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從而能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通常刑事拘留37天后還沒放人的,大概率是被監視居住或者逮捕了,家屬一般會在24小時以內收到辦案機關的通知。收到通知后,一定要委托律師及時了解案件所在訴訟程序,看接下來是繼續偵查,還是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另外,還需要律師去了解案件具體情況,以便作出最有利的辯護方案。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被拘留了怎么通知家屬?

一、被拘留了怎么通知家屬?

被拘留了一般是通過信件的方式通知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有哪些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84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首先,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過程當中,可以對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對被告人采取的一種短暫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明確的規定了,必須要在被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相關內容: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一、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

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的期限

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

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

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

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時間一般是七個月左右,但因為這期間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所以在特殊時候也許從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時間會很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拘留、逮捕、一審以及二審等的期限規定,我們計算出從拘留到判刑一般是7個月左右,而最長可以近16個月(也許更長)。 該內容由 李世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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