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構成一個罪名必須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及其他方面都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屬于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人,所以,像是那些低于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受害者是重傷的情況下,也是沒辦法定罪判刑的。
一、泄露個人照片隱私怎么定罪
行為人泄露他人個人照片等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實施之前,不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在實施上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惡性犯罪案件之后,因未達到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而免受刑事制裁,沖擊了社會容忍底線,增加民眾恐慌與焦慮情緒,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在此背景之下,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規定應運而生,將原有“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修改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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