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的具體表現,有以下兩種形式:
1、是行為人設置賣淫場所或者以發廊、旅店、飯店、按摩房、出租屋等為名設置變相賣淫場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賣淫人員在此進行賣淫活動。
2、是行為人自己沒有開設固定的場所,而是組織、操縱他所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
二、組織賣淫罪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和第361條的規定,分為四種處罰。
(1)組織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是指下列情況: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下列情況:組織賣淫的首要分子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
(4)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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