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寬余毀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毀豎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慎備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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