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前置程序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變更。情況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2、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
法律分析
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的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變更合同進行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崗位的,可以解除合同;
2、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協商程序變更對雇傭關系的影響研究
《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協商程序變更對雇傭關系的影響研究》是一項關于勞動法領域的研究。該研究旨在探討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協商程序變更對雇傭關系的影響。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的綜合分析,研究人員將深入研究協商程序變更對勞動關系的影響,包括對雇傭雙方權益的影響、對勞動爭議解決的影響以及對勞動市場的影響等。該研究的結果將為相關法律實踐和政策制定提供參考,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公平,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結語
通過對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協商程序變更對雇傭關系的影響的研究,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變更合同后仍不能勝任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在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這項研究將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公平,以及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有益的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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