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沒有排除對方權利,加重對方義務,就可以視為有效的格式條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對方權利,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文,并具有最終解釋權歸甲方的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屬于無效條款。是一種違反法律行為,因此一旦對簿公堂,這一條往往第一個就被斃掉。合同的解釋由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約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建議甲方刪除該條款,也可以無視該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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