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8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權利受損不受保護,特殊情況可延長。借條應由借款人書寫,簡明扼要,不附加原因,最好附帶身份證號碼,并親自簽名。
法律分析
不超過20年,可以隨時主張,但在主張后就開始計算3年的時效,3年內催了,又再3年,一直到20年以后就失效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相關知識:
(一)借條最好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二)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三)可以不寫借款的原因,因為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四)盡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么,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五)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后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結語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十年的權利,法院不予保護,但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在起草借條時,借款人應親自書寫并保持簡潔明了,最好附帶身份證號碼,避免確認當事人身份的麻煩。同時,借款人的簽名必須親眼所見,不接受事后書寫的借條。以上是一些相關知識,供參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九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五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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