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結婚證的領取要求和法定條件,指出在實踐中有些員工會利用國家法律法規提出請婚假的要求,而企業則需要遵守相應規定。同時,文章也提到了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幾種情況,包括重婚、低于結婚年齡、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以及近親結婚等。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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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單位都以結婚證日期作為參考,但是并不限于領證的當日前后休婚假,而是領取結婚證后的半年或一年內申請有效。
不少單位都有婚假必須在領結婚證之日起多少日內使用完畢的規定。這是因為在實踐中確實發生了有不少結婚十多年的老員工,突然提出要請婚假的要求,并拿出國家法律法規,迫使企業同意的情況。
領取結婚證的要求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悸轱L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結語
這段話介紹了結婚證的領取要求和法定條件,并指出在實踐中有些老員工會利用國家法律法規提出請婚假的要求,這是不被允許的。同時,文章也提醒人們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要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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