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典關于彩禮的新規定是: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法律上允許結婚給付彩禮的行為,但是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明確為締結婚姻關系的贈與,應屬于受贈方個人財產。對于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
一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對方支付彩禮,在分手或離婚時,具備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雙方只有結婚約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在性質上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目的落空,與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沒有真正共同生活,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一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締結婚姻關系失敗,并由于給付彩禮,生活陷于困境。
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一般視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確定返還比例,具體如下:因男方導致婚約解除的,女方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男方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以上基礎上減少5%至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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