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員工賠償標準是員工滿六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個月來算,如果員工簽訂了無期限勞動合同,則按照員工年限來算,不得超過當地職工平均薪資的三倍,如果公司無理由解雇員工,還不進行經濟賠償的話,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如公司無理由解除員工合同,將根據員工年限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未滿6個月,按一年算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薪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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