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曠工就是指應當上班的時間以半天一天為單位,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一般滿3天可視為自動離職處理,需本人簽離崗書,如本人不簽可以延后一周,法律規定為自動離職時間強退處理。脫崗是指,一天中應當在崗位上工作的,發現有一段時間不在崗位上,經巡查證實不在的,可予以扣除部分工資或者警告處理,經幾次提醒還是這樣的,根據情節嚴重,證實確有此事的,累計滿3天工作時間的,3乘以8小時每天為24小時,可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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