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打官司(進入訴訟程序)的律師費,一般是聘請方自行承擔原則,敗訴方不承擔對方主張權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權侵權案件;
4.商標權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打官司費用誰出
1、訴訟費(有可能產生鑒定費)
一般由原告先墊付訴訟費,案件審理完結后判決書會根據原被告各方責任大小判決分擔訴訟費,完全敗訴的一方一般會被判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鑒定費)。
2、律師費
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當一方成為被告以后,該方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并且勝訴原告的話,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律支持一方當事人償付他方當事人為案件審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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